重慶住建委關于印發《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索引號 ] | 11500000MB19461215/2021-00491 | [ 發文字號 ] | 渝建科〔2021〕15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市住房城鄉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16 | [ 發布日期 ] | 2021-03-16 |
渝建科〔2021〕15號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
企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高新區、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智能建造,引導企業數字化轉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6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07號)、《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推進智能建造的實施意見》(渝建科〔2020〕34號)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12日
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試點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高質量發展,培育產業體系,引導企業數字化轉型,根據《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60號)、《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07號)、《關于推進智能建造的實施意見》(渝建科〔2020〕3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以下簡稱“數字化企業”)是指具有明確發展目標、較好產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數字化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部品部件生產、物業管理、中介咨詢服務、軟件開發企業等相關單位。
第三條?數字化企業試點的申報、評審、公布及動態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委”)統籌管理與指導監督數字化企業建設,重慶市建設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負責數字化企業建設試點的評審、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技術指導幫扶,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當地數字化企業建設試點的組織申報和初審。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數字化企業試點申報由申報單位向注冊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
第六條?數字化企業分為數字化技術應用類、數字化工程建設類、數字化產品類等三類,每個單位只能選擇一種類型申報。
數字化技術應用類: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傳統企業,通過數字化技術應用,實現企業數字化轉型。
數字化工程建設類:從事智能化工程、信息通訊等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的企業,通過參與數字化工程項目建設,實現企業數字化轉型。
數字化產品類:從事軟件開發的數字化企業,通過服務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促進行業數字化轉型。
第七條?申報數字化企業試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可實施的總體戰略規劃;
(三)具有明確的數字化工作推進組織架構,可統攬企業數字化工作,研究決定數字化建設的路線及關鍵工作,協調解決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具有適應數字化發展的企業運行體制機制,以及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五)具有與企業營業收入、經營成本、員工數量、行業特點、數字化水平等相匹配的數字化建設專項資金投入,產業數字化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六)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具有信息化專家、信息化專業人才和信息化從業人員三個層次的人才梯隊,在人員數量和能力結構兩個方面,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人才優勢;
(七)以BIM技術應用為核心,搭建形成多方協同的智能建造、智能制造或智能運維工作平臺和工程大數據中心;
(八)具有一定的智能化解決方案提供能力和基于數據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能力;
(九)企業上年度沒有發生因技術原因造成的較大質量安全事故及其它違法行為;
(十)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申報數字化企業試點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試點申報表(詳見附件);
(二)數字化企業建設規劃,包含企業概況、申報數字化企業試點的目的及必要性、總體戰略規劃(工作目標、進度計劃等)、組織構架、管理體制機制、協同工作平臺和工程大數據中心搭建情況、工程實踐情況、優勢分析、保障措施等;
(三)相關證明材料:
1.智能建造工作平臺和工程大數據中心應用材料;
2.工程實踐證明材料;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復印件;
4.企業總體戰略規劃、組織體系、管理制度、人員組成、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四)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評審
第九條?受理。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擇優推薦申報,簽署初審意見后報信息中心。申報單位向信息中心提交相應申報資料,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信息中心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一次性告知企業應補充的材料。
第十條?評審。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信息中心抽取評審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一條?公示。評審結束后,信息中心應將評審報告上報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住房城鄉建委收到評審報告后,對達到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試點評價相關要求的企業,在市住房城鄉建委官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將對異議企業進行復查。
第十二條?發布。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已解決的申報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動態監管
第十三條?數字化企業應每季度按時向信息中心報送本企業數字化建設情況。
第十四條?每年對數字化企業試點工作目標、實施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己瞬贿_標的數字化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標的,撤銷數字化企業認定。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撤銷數字化企業認定。
第十五條?每三年對數字化企業進行一次復評估,復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數字化企業,復評估不合格的撤銷數字化企業認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數字化企業試點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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