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出險,保險公司拖賠怎么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保險公司未履行先予支付義務的,應當賠償遲延付款損失。
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未履行先予支付義務的,應當賠償遲延付款損失,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23日,工程施工方向保險公司投?!督ㄖこ桃磺须U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當發生本保單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本公司可以預先支付部分賠款,金額限于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50%。
【爭議焦點】
一、如何界定施工單位向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主張】由于施工單位沒有提供要求保險公司先行給付或賠償的書面申請,而且保險公司不認可施工單位申請理賠的損失項目和范圍,故一直未對施工單位的涉案損失進行理賠。
【法院認為】從本案的證據可以看出,雙方對如何理賠進行過現場勘查以及會議商談,只是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保險公司認為施工單位在洪水事故發生后一直未向其提出理賠申請不屬實。
二、賠償損失的起算時間?
【保險公司主張】2013年6月20日施工單位向保險公司提交了出險通知書及索賠資料等證據,保險公司認為2013年6月20日只是出險時間而非施工單位申請理賠的時間。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觀點】
根據涉案保險合同“當發生本保單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本公司可以預先支付部分賠款,金額限于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50%”的約定,保險公司應在施工方提出理賠申請后在約定期限內先行支付一半的損失理賠金。
由于保險公司并未支付任何理賠費用,實際上擴大了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的遲延付款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實務要點】
對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來說,常常使他們在遭受了損失之后,又面臨不能及時得到補償的情況,給恢復生產和安排生活帶來許多困難,這個問題不解決就會使一部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边@條規定了保險人先予支付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制度,以督促保險人盡快履行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具體來講,符合先予支付保險金的條件是:
一、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請求;
二、收到索賠申請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已滿六十日;
三、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
具備上述條件的,保險人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賠償。這個“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應當是保險人與索賠申請人已經認定的數額。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有關證明和資料自行確定一個先予支付的數額。
【案例索引】
ZH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ZT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5103號
裁判時間:2017-12-20
【作者介紹】
盧 麒 律 師 一級建造師 保險理賠資深人士
四川大學EMBA,擁有十四年保險理賠實踐經驗。從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員到省級理賠負責人,處理各類保險理賠案件上萬件。精通保險法規和保險條款,深諳不同險種理賠要點,具有非常豐富的理論和實務經驗。精雕細琢每一個案件,是理念,更是方法!
建筑資質代辦咨詢熱線:18382209800